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苏财教[2011]218号)精神,我省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建立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制度。为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三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其中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8%、10%和12%的比例确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省定比例确定当地的资助比例,并向农村和薄弱幼儿园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资助标准。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800元、1000元和1200元三档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财政承担。省财政按省定资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补助。
省财政补助比例具体为:丰县、睢宁、灌云、楚州、涟水、宿豫、沭阳、泗阳、泗洪为70%;沛县、新沂、邳州、赣榆、东海、灌南、淮阴、洪泽、盱眙、响水、滨海、阜宁为60%;贾汪、铜山、海安、如东、如皋、海州、清浦、金湖、亭湖、盐都、射阳、建湖、东台、大丰、宝应、高邮、兴化、宿城为50%;六合、启东、通州、江都、句容、泰兴、姜堰为40%;金坛、海门、邗江、仪征、丹徒、靖江为30%,其他市、县(市、区)为20%。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资助比例和标准足额安排省财政补助经费以外的资助经费,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得到资助。
第六条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省财政补助经费下达给市县。每年9月底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在园儿童数和资助比例,核定资助总人数,并将资助名额分配下达到各幼儿园。市县财政部门在10月底前将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金划拨教育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保证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15日前,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并提交《江苏省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
第八条 幼儿园收到家长申请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将拟资助儿童名单在幼儿园公示栏或幼儿园网站进行公示,方便家长知晓。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须填报《江苏省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10月15日前将名单汇总表和资助申请表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九条 县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幼儿园上报的拟资助儿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确认资助儿童名单通知所在幼儿园,由幼儿园通知家长,并在幼儿园公示栏或幼儿园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条 县级教育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在11月底将政府资助经费发放到位。可视情况采用向家长直接发放现金或打入家长银行账户等方式,对城乡低保家庭要利用现有的政府资助银行卡。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和资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儿童都能得到资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扣减省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学前教育资助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并通过各种方式向儿童家长宣传,让所有家长都知晓资助政策及申请办法。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学校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